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23日,原告邓*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本案起诉权的撤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邓*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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