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受理了原告王**与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于2007年12月6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现要求被告偿还此款。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于2009年1月15日前偿还原告王**现金6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邓**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原告陈**与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苏**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吴*与被告聂**、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邵**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关**与被告龚**、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刘*与丁**、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与被告余进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