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自立诉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自立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自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谢自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童**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童**与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王*、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