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邵**、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何**无法联系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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