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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长龚**,审判员龙**、人民陪审员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0日,被告黄*向原告谢*借款20000元,并立有借据,借据上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被告黄*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一直未予偿还。起诉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谢*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在证据材料:

证明1份,欲证明被告黄*下落不明的事实;

借条原件1份,欲证明被告黄*借款20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黄*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审查,对于原告谢*提交的证据材料,其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对其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被告黄*向原告谢*借款本金20000元,并立有借据,借据上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收法律保护。被告黄*向原告谢*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借款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对于该借款,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黄*偿还。现原告当庭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偿还原告谢*借款20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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