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曾xx的银行存款65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曾xx的银行存款65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蔡某某诉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康*诉胡*、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康某某诉胡某某、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易*与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蹇某某诉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王**、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罗**诉彭**、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执行人卢*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杨**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