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XX自愿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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