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78元,减半收取3989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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