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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78元,减半收取3989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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