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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