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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