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李**、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李**、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26800元,已经执行到位273809.5元;剩余部分,经查,被执行人李**、吴**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张**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2013)张定联民调字第7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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