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石*、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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