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汇**有限公司与陈**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湖南汇**有限公司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因被执行人陈**在长沙鉴于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3)芙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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