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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四清诉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清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清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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