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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与被告怀化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与被告怀化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当事人权利自治的原则,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8160元,减半收取14080元,依法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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