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绪香与被告曾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绪香于2015年4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垂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绪香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垂松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绪香撤回对被告曾垂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向绪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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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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