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赵**、唐**、李**、王**、熊新喜与被告魏**、怀化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等6人于2015年6月26日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本案受理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唐**、赵**、唐**、李**、王**、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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