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吴**与被告唱**、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希诉被告唱**、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滕**、丁*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希诉称,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8月27日,被告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并承诺支付利息,原告先后向唱**借款6万元,约定月息3分。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唱**均未偿还借款,被告周*与唱**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唱艳琴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