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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中与被告怀**资有限公司、怀化市**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中诉被告怀**资有限公司、怀化市**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丁*、谢*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中诉称,2013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先后借款140万元,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和利息支付方式,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按合同约定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因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万元,并按照利息约定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对被告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粟**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立案侦查,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经审查,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依法驳回原告孙*中的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现已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56元,退还原告孙*中。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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