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与周*、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龚舒*与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怀鹤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怀鹤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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