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新晃**人民法院作出(2012)晃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怀中民二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3)怀中民申字第2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申请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遗漏了诉讼主体,审判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2)怀中民二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及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晃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晃**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