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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新晃**人民法院作出(2012)晃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怀中民二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3)怀中民申字第2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申请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遗漏了诉讼主体,审判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2)怀中民二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及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晃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晃**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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