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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向木贵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向木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由向木贵于2013年3月1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溆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怀中民二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怀中民申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有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怀中民二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和溆浦县人民法院(2013)溆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溆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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