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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易*与田**、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向易*因与被告田**、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因被告田**系湖南**民法院院领导,该院认为不能审理本案,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的被告田跃进系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的院领导,该院不便审理本案,对于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从方便双方当事人诉讼和方便人民法院管辖的角度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指定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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