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与肖**、宋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夏**、宋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辰溪县人民法院(2013)辰民二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代理审判员龙*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肖**及其委托代理人伍**、被上诉人夏**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宋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审期间,上诉人肖**提交了其与宋小林的离婚证复印件,证明其在2013年3月6日已经离婚。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肖**已于2013年3月6日离婚,原审法院在2013年11月18日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邮寄至宋小*处,致使肖**缺席庭审,影响其行使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综上,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缺席判决,其判决应予撤销,重新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1、撤销辰溪县人民法院(2013)辰民二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辰溪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