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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唱艳琴、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唱**、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胜任审判长,审判员曹*、代理审判员罗雪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补新泉、被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唱**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怀化市看守所,未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裁定经审查认为,该案被告唱**因涉嫌诈骗罪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立案侦查。根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不服,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与唱艳琴的其它犯罪行为没有关联,原审裁定没有列明证据,也没有对认定唱艳琴涉嫌犯罪的事实,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裁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唱艳琴没有辩称。

被上诉人周*辩称,上诉人李**的债权在唱艳琴涉嫌诈骗之内,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被上诉人唱艳琴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被上诉人周*提供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怀鹤检刑诉(2014)300号起诉书及怀化市泰信司法鉴定所怀泰信司鉴所(2014)会鉴字第014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唱艳琴以涉嫌集资诈骗被起诉,李**债权在鉴定意见书中列第100位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唱**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李**的债权涉及唱**犯罪,原审裁定因此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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