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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向满*、刘*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向满*因与被上诉人刘**、刘*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3)溆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代理审判员龙*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向满*委托代理人蔡**,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向跃*、刘*让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之规定,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一审中,湖南**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但在其作出的(2013)溆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却只署名审判员一人,属程序违法,湖南**民法院使用裁定补正显然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溆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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