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曾钰清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新与被执行人曾钰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怀中执字第45-2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4年10月2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曾钰清在怀化经济**资有限公司处的工程尾款人民币461万元(其中人民币61万元因怀化经济**资有限公司提出预留税金不足而退回),案外人戴**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戴**称,2009年6月经招投标**术开发区舞阳大道工程,中标情况是:长沙市**有限公司承建河西大道一标段工程;湖南**有限公司承建河西大道二标段工程;湖南**有限公司承建河西大道三标段工程;湖南**有限公司承建河西大道四标段工程,四个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分别是曾**、李**、刘**、黄**,并分别与承建单位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因1-4标段施工场地相连,为节省开支2009年10月7日曾**、李**、刘**与黄**签订《合作协议》,由黄**承建1-4标段。后来黄**邀请被执行曾钰清共同投资承建1-4标段工程,曾钰清出资50﹪,黄**又邀请陈**、伍公平、金贵阳三人一起承建项目,四人共出资50﹪。曾钰清因资金紧张,已超额领取了其垫付的工程款和利润,现怀化经济**资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的1-4标工程款人民币4533782元,其中人民币58.364万元是民工工资由我负责。法院冻结、扣划我们的财产错误,请中止对上述工程款的执行,撤销(2014)怀中执字第45-2号执行裁定书。经本院协调,案外人戴**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书,另行提出诉讼解决其与被执行人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戴**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