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屈*因与被申请人怀化北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怀化北辰**有限公司向怀化市国土资源局预缴的怀化市迎丰东路475号的13647.8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的350万元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屈*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屈*在诉讼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怀化北辰**有限公司向怀化市国土资源局预缴的怀化市迎丰东路475号的13647.8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的350万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财产。
申请人屈*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