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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周*、刘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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