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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向和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罗*、人民陪审员夏力军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杨**担任法庭记录,于2012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一致同意简化调解文书,本案现已调解结案。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案外人彭**因项目开发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405000元,并写下借条,后因彭**于2012年2月17日突发疾病死亡,被告赵某某作为彭**的妻子,应向原告负责清偿该笔债务。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借款本金实际只有270000元,其余部分为利息,原、被告因利息约定不明,应视为无息借款。

在开庭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某某于2012年7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135000元,以上共计405000元;

二、如被告赵某某未能按照约定还清本息,则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按照月息1%计收借款本金270000元的利息;

三、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赵某某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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