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向*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向*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杨小小担任记录。并根据原、被告的申请,于2011年7月18日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原告向*、被告周*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调解结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下半年,被告为孙**借款作担保,先后向我借款人民币本金55100元,并约定月利率5%,借款期限3个月,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多次承诺,由其负责偿还,至2010年7月被告共计偿还我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至今尚欠我借款本金人民币151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时偿还我借款本金151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口头答辩称,借款担保是事实,已偿还40000元,尚欠15000元,愿意限期还清。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向*与被告周*于2011年7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尚欠原告向*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周*自愿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原告向*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向*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名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