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潘**、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的(2011)洪法民二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中**法委、最**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1)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