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怀化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原告王**与被告怀化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4年10月21日以诉讼遗漏了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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