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原告王**与被告怀化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4年10月21日以诉讼遗漏了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高某某与向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高*与向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李*甲、高某某、向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佘**与谭**、怀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丁**、张**与怀化梦**限公司、杨**、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谭**、怀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蒋小康、周兴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万丁嘉、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赵**与洪江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