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洪江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赵**与洪江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3)洪法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万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中**法委、最**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6)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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