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匡志中、袁*、匡**、向**与被告周**(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210号、第211号、第212号、第213号、第214号、第215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胡**、匡志中、袁*、匡**、向**均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所有的位于怀化市河西神龙北路南侧爱伊尔现代幼儿园旁鸿惠苑综合楼的xxx号门面,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周**所有的位于怀化市河西神龙北路南侧爱伊尔现代幼儿园旁鸿惠苑综合楼的xxx号门面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经本院允许,可以出租,但不得进行转让、变卖、抵押或设立其他项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