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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万某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就与被**某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李**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某诉称:2010年5月14日,被**某某、李*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两被告在未偿还原告前一笔借款的情况下,2010年6月28日,被**某某又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后,被**某某于2010年10月26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从2011年4月至2011年7月被告分4次共计还款40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一直未还原告借款。原告周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000元、利息1512元(从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2年11月12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万某某口头辩称:被告向原告周某某借款25000元是事实,但是被告已经向原告还款7000元整,被告同意向原告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18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某某与被告李*系夫妻关系,被**某某、李*于2010年5月14日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在当天出具借条1份,在未偿还该笔借款的情况下,被**某某又于2010年6月28日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被告双方当时对两次借款的利息及还款期限均没有约定。后被**某某于2010年10月26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一份,承诺约定:被**某某于2011年三十夜之前还款10000元,余款分8个月还清,每月还款2000元。后被**某某共偿还原告借款70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还。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月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某某、李*所欠原告周某某18000元借款,被**某某同意于2013年2月9日之前偿还1000元,2013年6月30日之前偿还3000元,剩余款项从2013年7月起每月偿还800元,直至还清为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62.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1.4元,被告万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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