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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韩*、第三人王*、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受理原告陈*与被告韩*、第三人王*、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原告陈*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65.21元,减半收取为5932.6元,由原告陈*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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