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受理原告陈*与被告韩*、第三人王*、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原告陈*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65.21元,减半收取为5932.6元,由原告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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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十八日
湖南省洪**限责任公司与邓**、吴淼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易*与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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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洪江**业公司、杨**、向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李**与洪江市**有限公司、杨**、向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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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升诉黄**、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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