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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与被告赵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戴*与被告赵*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李某某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戴*诉称:被告因做生意需资金,多次找原告借款,原告于2011年12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47000元至被告杨某某的银行账户上。2012年1月20日,被告赵某某出具了一张五万元的借条。此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都没有及时偿还。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杨某某辩称,原告的借款是事实,只因被告做生意亏损,目前暂时没有资金偿还原告借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0日,被告因经营急需资金,向原告戴*借款计人民币47000元,原告戴*通过银行转账付至被告杨某某的银行账户上。2012年1月20日,被告赵某某出具了一份五万元的借据。后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无果,于2013年4月11日具状本院,请求依法收回借款。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5月1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赵某某、杨某某同意于2013年6月10日前偿还所欠原告戴*借款本金47000元,并自愿承担利息3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原告戴*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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