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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升诉黄**、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升诉被告黄**、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时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13年4月8日,本院作出(2013)洪法民二初字第59-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周**在中国银行**支行账户为xxxxxxxxxxx的工资款10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升于2013年5月8日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197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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