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受理原告林**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4月1日,原告林**以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需要收集与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有行使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现原告以证据问题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