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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杨*、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杨*、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独任审理,书记员李担任记录。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被告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开庭审理前,原告肖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对被告杨*、杨*某的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某某诉称:2012年2月20日,被告唐某某、杨*向原告肖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约定按每月4分计息,2012年9月20日前偿还原告肖某某,被告杨*某以怀化市湖天开发区3#小区房屋一套作为担保,被告唐某某、杨*出具书面借条一份,担保人杨*某亦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肖某某多次催讨,被告唐某某、杨*一直拖欠未还,担保人杨*某也一直避而不见。因此,原告肖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唐某某、杨*立即偿还所欠借款10万元,被告杨*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唐某某辩称:被告唐某某、杨*于2012年2月20日向原告肖某某借款10万元,并与原告肖某某在借条上约定每月利息4分,于2012年9月20日前偿还该笔借款,担保人杨*某亦在借条上签字,同意以怀化市湖天开发区3#小区房屋一套做担保。但现在因经营生意亏本,暂时无法偿还原告肖某某的借款,被告唐某某自愿一人承担所欠原告肖某某的借款10万元,不要被告杨*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亦向原告肖某某请求不要被告杨*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0日,被告唐某某、杨*向原告

肖某某借款计人民币10万元,被告唐某某、杨*出具书面借条一份,在借条上约定每月利息4分,被告唐某某、杨*于2012年9月20日前偿还借款,被告杨*某在借条上以怀化市湖天开发区3#小区房屋一套作为担保。原告肖某某将钱借给被告唐某某、杨*后,被告唐某某、杨*在还款期限后陆续偿还原告肖某某借款本金2200元,尚欠原告肖某某借款计人民币97800元至今尚未归还。庭审中,被告唐某某自愿一人承担向原告肖某某偿还借款97800元的责任,原告肖某某亦同意放弃追究被告杨*、杨*某共同偿还上述借款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于2013年3月15日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某某承担向原告肖某某偿还借款97800元的责任,并同意于2013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肖某某借款人民币47800元,2014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肖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

二、原告肖某某放弃追究被告杨*、杨*某共同偿还上述借款的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被告唐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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