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尹某某、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尹某某、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4月18日以两被告暂时无法查明下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5.55元,减半收取为492.78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