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栗某某、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栗某某、陈*下落不明,原告陈*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为7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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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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