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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向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向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向某某现下落不明,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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