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向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向某某现下落不明,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黄*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陈*与被告韩*、第三人王*、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叶*与被告蒋*、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戴*与被告赵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滕某某与被告熊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向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杨**与卢**、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张某某就与被告蒋某某、向某某、尹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杨*就与被告夏*、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