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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与被告蒋*、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受理原告叶*与被告蒋*、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原告叶*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为2210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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