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受理原告叶*与被告蒋*、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原告叶*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为2210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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