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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就与被告夏*、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杨*就与被告夏*、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某某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李某某担任庭审记录,应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夏*、被告潘某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2012年2月29日,两被告以怀化市某某公司资金问题需临时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同时约定在同年3月4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没有依约定归还借款。2012年7月30日,两被告向原告杨*作出承诺:1、想尽一切办法,从自有资金归还借款;2、从郑*诈骗公司案中被冻结的资产予以归还;3、从某某公司变现资产归还;4、愿对借款承担2%的月息。因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陆拾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夏*口头辩称:借款是事实,且已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表示愿意早日偿还该笔借款。

被告潘某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当庭辩称:借款是事实,也表示愿意早日偿还该笔借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9日,两被告以怀化市某某公司(洪江)资金问题需临时周转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6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今向杨*借人民币60万元整,3月4日前归还。”同日,原告杨*将人民币60万元通过中国**江区支行转帐支付给了两被告。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没有依约定归还借款。被告夏*、潘某某于2012年7月30日向原告杨*出具承诺书一份,约定:“1、想尽一切办法,从自有资金归还借款;2、从郑*诈骗公司案中被冻结的资产予以归还;3、从某某公司变现资产归还;4、愿对借款承担2%的月息。”因两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借款,故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0月1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夏*、潘某某同意于2012年10月30日前偿还所欠原告杨*的借款本金计人民币60万元,如被告夏*、潘某某逾期偿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为4900元,被告夏*、潘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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