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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就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就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独任审理,书记员李某某担任记录,应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7年8月4日,被告赵某某向原告杨某某借款人民币13万元,当时口头约定借期2至6个月。原告杨某某将该款借给了被告赵某某,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杨某某多次催讨,被告赵某某一直拖欠未还。为此,原告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某立即偿还所欠借款13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当庭辩称,被告赵某某于2007年8月4日向原告杨某某借款13万元是事实,并与原告杨某某口头约定在2008年2月4日前偿还这笔借款。被告赵某某当庭表示愿意在2012年10月30日前归还所欠原告杨某某借款13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4日,被告赵某某向原告杨某某借款计人民币130000元,被告赵某某出具书面借条一份,但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杨某某将钱借给被告赵某某后,被告赵某某至今尚未偿还借款,经原告杨某某多次催收,被告赵某某一直拖欠未还。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于2012年9月25日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赵某某于2012年10月30日前偿还所欠原告杨某某借款计人民币13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原告杨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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