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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就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就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2012年4月9日,被告赵*因急事向原告刘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承诺几天后归还,借款后,被告未如期归还这笔借款,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未果。因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刘某某特具状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偿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刘某某所提供的被告赵*的住址,多次派员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但被告知被告已不再此居住,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赵*的手机号码,也联系不上被告,本院一直无法向被告赵*送达相关应诉文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赵*以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应诉诉讼文书。2012年9月14日,本院向原告刘某某送达了催缴刊登公告费用的通知书,通知原告刘某某缴纳刊登公告的费用,但原告刘某某在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该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刘某某不能提供被告赵*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多次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赵*的送达地址,原告刘某某亦不同意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赵*送达应诉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案原告刘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5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刘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怀化**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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