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1年5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原告李*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尹xx与被告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曾XX与被告刘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金xx与被告谢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曾XX与被告刘XX、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4)方**118-4号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与被告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蒲XX与被告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蒋XX与被告廖XX、张**、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