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与被告刘XX、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XX收到本院下达的书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减、免手续。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原告李**与被告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段*南与被告怀化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曾XX与被告刘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曾XX与被告张XX、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曾XX与被告刘XX、张**、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江XX与被告杨XX、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