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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XX与被告刘XX、张**、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与被告刘XX、张**、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XX收到本院下达的书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减、免手续。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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